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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真凶

评分:0.0

分类:战争片 中国大陆2005

更新:2024-01-07T13:59:03 - 第20集

主演:高海鹏  高莎莎  段明亚  袁丽梅  

导演:吕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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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详情

吕枫导演执导的《谁是真凶》,2005 年上映,由高海鹏  高莎莎  段明亚  袁丽梅  等主演的谁是真凶在中国大陆发行,豆瓣评分和口碑都很不错,谁是真凶手机在线观看等资源均是网络收集而来。一部不错的汉语普通话战争片。

2000年夏季的某个清晨,一个年轻美貌的单身女人赤裸地暴死在自己的床上。是情杀?奸杀?还是仇杀? 西峰市刑警大队的干警们就此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可是,当刑警们展开侦破时却发现整个案情扑朔迷离,死者王玲生前生活在纸醉金迷之中,并拥有众多的情人;除了死者的通讯录、手机等物品蹊跷的丢失外,现场并未发现凶手的蛛丝马迹。案件的调查漫无头绪,真凶是谁?是鬼鬼祟祟的男邻居,是经常偷窥她的强奸前科犯;还是她的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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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长评

今天小雨转甜
2024-01-07 14:01:55

本书着眼于清代几桩轰动一时的大案,在探究其被告得以沉冤昭雪的原因之余,深挖案件背后牵扯的官场运作,政治斗争。还涉及从贩夫走卒,到王侯将相的家庭状况,整个社会经济水平的变化,从而向读者展现一个史料翔实、呼之欲出的清代众生图。

为了能真实的揭露案件背后的蛛丝马迹,作者进行了大量的考究与探寻。地方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都留下了作者的脚印;旧时报纸、大家著作、绝版藏书,作者更是博览无阻。

字里行间,都彰显作者在政治、法律、经济、哲学、文学、历史、地理等专业方面,都下了非常大的功夫。其治学之严谨,著书之诚恳,让我辈佩服。

这几个案件中,让我印象最深刻,同时也是最出名的,恐怕是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

杨乃武是浙江余杭县的乡绅,他将家中房屋租与葛品连及其妻子葛毕氏。葛毕氏平时爱穿白衣绿裤,因此得名“小白菜”。

一日,葛品连暴毙,官府验尸后怀疑其死因为中毒,遂逮捕其妻小白菜。在重刑之下,小白菜屈打成招,承认她是受奸夫杨乃武指使,给丈夫下了毒。官府随后逮捕杨乃武,但即使重刑加身,他也拒不认罪。

其后三四年间,围绕这一起案子,先后经过了杨乃武妻妹京访鸣冤、上谕刑部主审、重新开棺验尸,最终才定案是仵作失察,知县将错就错,刑侦逼供。

这起案子牵连甚广,在朝中引起轩然大波。宫中连发旨意,100多位相关官员被革职查办、流放充军。其对后世文学作品,和历史研究,都影响颇深。

本书中,作者并没有循规蹈矩的向读者重读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的经过,而是将着笔点指向另一个人们都想不到的方向:明明小白菜才是案发时最初的主角,但为什么一百多年以来的文学作品和学术研究,均将杨乃武作为第一研究对象?

接下来,作者先是从案发经过、量刑程度、县志公文三个方面,说明小白菜在本案中的重要性;又列出从 同治十二年(1873),到光绪三年(1877),有关该案的官府公文,以及《申报》的103篇相关报道,证明官方态度和公众舆论发生转变;最后又对冤案当事人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以及社会资本进行比较分析,认真解释了该案核心人物,从小白菜转移到杨乃武,并最终推动案件平反的原因。

结尾,作者还点出该案对现代司法的启示,即非制度性因素的介入,会扰乱司法执行,破坏审判行使,影响正义实现与社会安宁。作者用心良苦,可见一斑 。

像这样的分析,本书中还有很多,我也只是截取一案给大家展示。在此,我向两位作者致敬,感谢他们的辛勤研究与写作;也感谢出品方,为读者带来这样一本别开生面的好书。

花香和花
2024-01-07 14:01:52
徐忠明
    1960年生,上海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研究领域主要涉及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文化等。学术成果有《法学与文学之间》、《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等。
    冤案是怎么炼成的?可以从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忠明的新书《谁是真凶———清代命案的政治法律分析》中窥探一二。与国内众多学者不同,徐忠明期望以故事的手法来还原其中的故事及道理,新书甚至借用了日本著名作家芥川龙之介小说中的叙事策略。
    “我的故事好玩,但非常严谨。”徐忠明是一个极典型的法律人,与他对话,即便是对问题丝毫没有准备,他也能用丰富的例子,把问题由内往外深入剖析一番,甚至没留下一点缝隙。徐忠明还很低调,虽然《谁是真凶》已是他的第十一本书,但此前他很少接受媒体采访。南都记者借新书机会,专访徐忠明,话题就《谁是真凶》一书及清代冤案的一些问题展开。
    用讲故事的方式来讲法律
    南都:《谁是真凶》的序言中提到,你最初研究的春阿氏案,与你读到西方新文化史、叙述史学、微观史学等著作有关,产生了一种自觉。它们似乎给你很大的启发?
    徐忠明:国内中国法律史的研究,现在大家关注得比较多的,一个是清代的一些法典、条例。而最近二十多年来,还有一个受到比较多关注的问题,就是司法档案,包括地方,州和县的司法档案,现在也包括收藏在北京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刑科题本。我觉得在广东这个地方,清代的档案好像没找到,至少就没被利用过,跑北京一档馆去做成本太大。一定程度上为了避免资料检索的困难,我就利用自己手头或者找起来比较方便的一些材料来做研究的,
    我自己读书比较杂,乱七八糟的史料都喜欢读一些,包括国外的,特别是美国、法国、英国。新文化史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尤其后来七八十年代,在欧美是比较盛行的,大家谈叙事学的复兴,包括微观史学的一些讨论。其中包括意大利的《奶酪与蛆虫》的作者金兹伯格、美国《马丹·盖赫返乡记》(编注:即《马丁·盖尔归来》)的作家娜塔莉,还有美国耶鲁大学研究汉学的史景迁所写的《王氏之死》,这些史学界好像都把他们称作微观史学,是叙事体的一种风格,也都是非常有影响力的大学者写的一些作品。
    我就在想,法律是不是可以来这样做一做?尤其是在中国大陆不大注意这一块的时候,好像可以尝试一下。所以我就利用一些资料比较丰富、能够比较完整叙述一个案件来龙去脉以及背后操作细节的东西,尝试去做。
    而我以前念大学时,对戏曲也特别感兴趣,喜欢读剧本,所以读到过日本一些电影剧本,包括《罗生门》。《谁是真凶》里一些故事的叙事策略实际上跟《罗生门》有点像,不同的证人在讲述同样的事,大家从自己的立场出发,他想回避或彰显什么,我觉得蛮好玩,所以我可能会把这样的构思融入到我对案件的叙述和讨论里。
    南都:普通人可能会认为,法律有一种严谨的印象,始终有条条框框,你用故事的方式肯定保证了可读性,但其中的严谨性,怎么保证?
    徐忠明:“讲故事”是十几年积累下来的偏好。我教本科大概是上世纪90年代,当时就利用一些中国古典小说比如《红楼梦》、《水浒传》、《金瓶梅》的片段穿插在相应的刑法制度或者民事制度里,主要为了抓住学生。后来我也写过《法律与文学》这样的论文和书,利用了较多文学性的资料。
    至于怎么去做到严谨,我在后记里面也曾谈到,我的选题要好玩,但我的工作态度是追求严谨,追求严格的学术规范操作。比如说《谁是真凶》里面第一篇讲超越合理怀疑,案件是在第一历史档案馆找到的,乾隆年间发生在广东开平,一个妻子
    谋杀丈夫的案件,找到了当时的司法文书,由七个文书构成的案件的反反复复的审查,所以这个材料实际上是第一手的。研究的案件,还从第一历史档案馆找相关档案资料,可以说是卷宗资料,还找了那些相关官员的个人传记、文集里的资料,甚至当时报道这个案件过程的报纸也会找来,甚至会去读小说戏曲里对于这个故事的发挥。在多样性资料的背景下,来讲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背后的事情。我是希望在这样多样性的资料下观察一个案件有比较丰富的解释张力,因为官方的文书,实际上里面也有很多改变了事实或者说灌水的。
    写《马丹·盖赫返乡记》的学者娜塔莉,也写过一本叫《虚构的档案》的书,我也引用了她的东西,她讲在法国十六世纪大事文书里面讲怎么虚构怎么修辞的,这个书读了以后对我也很震撼,就是所谓的第一手原始资料、档案资料,你还是要保持一种警惕,保持一种批判的眼光。而日记和档案的资料正好实现了我这样一种愿望,成了一个很重要的佐证,能够用个人私下记录的案件,我觉得政治可靠性甚至要大过官场运作的公文,所以我就去写这样一个东西来提醒读者:对于档案也要警惕,不要太过相信档案,我们还要去问它为什么要这样去写作,这个也是比较有意思的学术话题。
    清代冤案形成的复杂原因
    南都:具体到《谁是真凶》这本书里,谈到清代有严苛的法律制度、严密的法律程序,最后却导致了人治,都有哪些因素促成清代冤案的形成?
    徐忠明:冤案的形成原因可能很多。但冤案其实多出现在初期判的时候。清代我们必须了解一个背景,比如我们以乾隆年间为例,那时中国有三个亿人口,大概一千五百个县,算下来就是一个县二十万人,那么一个县人口里边有一个长官,全权长官,就是知县或者知州。一个县令要管二十万人口,当然一个州县里分摊下来也有几个辅助性的官员。但可以想想,按照我们今天这个社会里边的一个县,就像中山大学里,你看有多少学生,管理学生有多少。一个州县长官你要他全权负责,他的时间、精力、能力各方面可能都是有所不怠的,顾不到的。更何况在中国古代,他是通过科举考试上来的,考试内容与实际偏差太大。所以你要让他当县长,他可能无所适从,不知道该怎么应对,知识不够,经验不够,这个可能是比较吃紧的事情。
    此外,因为清代的州县官法定的任期是三年,但实际上他的任期才一年多,比如说我要到南海县做知县法定任期才三年,而且中国古代是回避的,就是本地人不能在本地做官的。那么我一个上海人,到广东南海县做知县,我到这来人生地不熟,语言也不通,你让我上任以后了解风土人情、地方上经济状况、治安情况这很难,再加上只有一年多,我屁股还没有坐暖就走了,这种流动性带来了地方治理没有办法深入、没有办法全面去了解。如果你都没有办法全面了解,当地发生一个命案,发生一个杀人放火的案件,你要去破案你怎么破?
    再加上古代有严格的破案时间规定,这往往也导致刑讯逼供的情况,而在清代,某类案件在清朝逼供是合法的。我在书中记录的案件,就记录有人挨不住打,就想在这先招,然后再到知府那里去翻案,这样一级级下来,也可能造成冤案的产生。在底层总是有这样一个情况。
    还有就是,地方衙门里面有好多的衙役,这些所谓的三班衙役,至少有一波人是要抓犯人的,而这些人据现在的好多资料里记载,都是当地人,而且他们的出生都是比较低贱,甚至有一些是地方上的混混。而国家给他们的薪水是很少的,一年大概十两左右,当地方官还苛刻,甚至是合法地剥夺。
    我在衙门里一天到晚帮你办公,你不给我工资,那我怎么养家糊口?那么问题就来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既然你要我抓犯人,行,我抓。抓了以后要敲竹杠,抓到一个有钱人以后就想诈他的钱,这种制度结构本身就会导致一种腐败。腐败以后就会看到你有钱,尽管你没有罪但是我先把你抓进来,敲你竹杠,你不给钱我就打你,打了你以后你就认了,认了以后可能就很难改过来,问题就大了,所以这个体制也会导致冤案。这样就容易导致无罪变成有罪,或者倒过来有罪的行贿了我就放人,那这种放人导致另外一种冤,被害人的正义得不到伸张。所以我觉得清代冤案,从更宽的政治结构来说,好多冤案跟官僚共同体相互的勾对也有关系。
    所以我会相信,清代社会里导致冤案可能是非常复杂的原因。
    研究清代冤案对当下的指引
    南都:书中介绍,清代除了官方的平反机制,还有越诉、上访、京控和临刑呼冤等属于“民”的申冤机制。清代申冤渠道似乎非常多,但它们到底有没有作用?
    徐忠明:为什么皇帝要设置这样的机制,依照我的理解,皇帝对官员其实是不完全信任的,派你去管理一个州县,在州县你相当于一个土皇帝。地方上发生的冤情,这样一层层走,官场上也可能发生官官相护的情景,即使不是官官相护,上级官员也可能比较偷懒,地方官抓错了人,上级官员盖个章,走走过场。
    这种有意、无意,或者司法官员偷懒而导致的鸣冤,总得有个渠道让它释放出来。你到北京去京控,这样民间的冤情皇帝就知道了,对地方上做官的人会有外在制度上的压力。别以为官官相护可以把事情盖得严严的,皇帝说我开一条特殊的通道,如果老百姓遇到冤情,他们可以走直通车,到京城来,或者到督查衙门去告等等方式。
    这种机制有一定的威慑力,但并未达到预期效果,这个其实是可以理解的。
    有研究说,在嘉庆皇帝那会儿,一度放宽对京控的限制,老百姓得到鼓励,京控蜂拥而至,一到北京去,北京也招架不住,都采取了遣返的方法,有很多类似的例子,而且京城也不胜其扰。
    但京控从来没有取消,他觉得这个通道还是有一定的威慑作用的。皇帝奉天承运,一方面听从上天的意志,而上天听从谁的意志,按照古代的政治里面,皇帝要听天,天要听老百姓。所以这种民意、这种民心的向背,通过这种民情的诉求得到释放。从政治权利的正当性来说,这个是有必要的。
    所以他不能放弃,尽管效果不良,但他要这种东西。一方面是政治正当性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也有发挥相应的功能。
    南都:你在书中也提到,介入到当下中国司法的方式,不外乎通过检讨过往的冤狱,或者揭示其原因。那你这本书所写的清代命案、冤案、疑案,你想给当下什么样的指引。
    徐忠明:作为一个法律史学者,总结过往制度本身合理与否,给当下的中国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提供指引,是有必要的。总结过往制度运作时存在的缺陷和教训,我觉得对今天也有积极的意义。在那个时代这样的体制里出现的这些冤案,到了今天我们也面临着冤案的困扰。我们怎样去面临这样的一种困扰,历史上提供了许多个案实例。
    那个时候有一种机制———临刑喊冤,就是来到法场要砍头的时候,如果他要喊冤,砍头要停止执行,然后要向皇帝汇报。这种机制的存在我觉得还是蛮重要的,毕竟你看,书中的实例确实避免了人头落地,我觉得这种机制蛮有意思。
    还有一个,朝廷的反应还是属于“快速反应”的。案件一进中央后,皇帝马上做出回应。书中讨论的案例中,就有立刻启动审查机制,最后报到朝廷。朝廷马上派钦差等高级别官员亲自审理这个案件,而且采取全封闭的状态,一般去拜见都是拒绝的,所谓的证据都要重新核查。而为了避免这些可能外在的干预,那些地方官在他们离开之前,就把奏折写好并送到北京去。如果这时候还有人去走后门,官员就可以说,奏折已经写完了,你要叫我帮忙,我没法帮忙,案件已经到皇帝了,我怎么能够帮忙?
    这些快速的反应、全封闭的审理,以及细小证据的重新的取证和审核,你还是会觉得那个时代也会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如此快速的反应,你看最近内蒙的那个案件,18年以后的事了。虽然当时清代有些做法从现在的理念来说,和我们不大一样。但那时那种人命关天、慎重人命的思想理念,还是让一些认真做事的官员做出了快速反应,做出了比较及时的平反的工作。
    还有一个就是,普通人就算把书中的案例当故事读一读,去长长知识,也是一种价值,开阔一下眼界,我觉得也是一个做历史研究的学者所期待的事情。
    采写:南都记者 高远 实习生 王蔚茹 梁嘉茵
粉红小碎花
2024-01-07 14:01:24

标题起得有些拗口,和本书略偏学术有关。《谁是真凶:清代命案的政治法律分析》的作者都是长期从事法律史教学的教授,本书收入的七篇法律史论文,研究的专题大多是清末发生的大案要案,用以论述清代司法审判中的法律运作,以及法律运作背后或“显明”制度化或“隐匿”非制度化的权力控制关系。

传统中国的法律成文历史,上溯管仲铸刑鼎已降,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从魏律秦律的奠基,到汉代儒家礼法的逐渐入刑,再到唐宋的法律集成,最后明清法律的繁琐细密化及司法官员的幕僚化吏员化,清末还出现了前所未有新的舆论场域——类似《申报》这样的现代新闻媒体,和伴随租借地产生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史中,法律的条文、理念和实践都发生了诸多变化,所呈现的复杂状态,绝非“规章俨然”、“五经断案”或者“暗无天日”这些刻板印象所能概括。之前栏目介绍过的台湾学者李贞德所著《公主之死》,讲的就是北魏时期儒家的礼法与游牧民族的习惯法之间的冲突, 揭示儒家礼法入刑的波折反复。

本文虽是论文汇编,但读起来少学究气,颇有趣味。像《超越合理怀疑:一起清代命案的司法理想》,谈的是清代刑事案件的审判流转程序和“疑罪从轻”的法律原则;《杨乃武冤案平反的背后:社会文化考察》,则重点放在举人身份的杨乃武所拥有的社会资本,对冤案平反的推动作用;而《办成疑案:春阿式杀夫案的制度与操作》,读起来更类似侦探小说,但细究下去,文中探讨的则是在皇权干涉下刑部堂官的司法技艺和理念如何伸展的严肃论题。孔飞力所著《叫魂》谈到的,皇权通过例外来控制官僚体系的常规运作,正是如此。

疑罪从轻

帝制中国的法律大体而言是儒家道德理想逐渐与帝国政治相适应,逐步成为帝国法律重要部分的过程。像清代重要的“哀矜慎刑”的司法理念,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当事人双方要抱有同情之心,慎重刑狱和人命、持法宽平无疑具有强烈的儒家道德情怀。疑罪从轻则是慎重人命的某种延伸,意味着如若证据上稍有疑问,就要待质候审,按清代法律要求必须限期结案的,则应降低罪行的惩罚等级,或改凌迟刑为斩绞刑,或改死刑为徒流刑。

许氏杀夫案,是书中疑案从轻的一个案例,案情很简单:乾隆五年,发生一起妻子杀死丈夫的凶案。许氏与丈夫李宣满婚姻并不和睦也无子女,在一次争吵后,萌生杀夫另嫁念头。适巧有贩卖货郎经过,许氏声称“毒虱”买了二钱砒霜,做饭时放入饭中,李宣满吃后毒发身亡,李宣满的弟媳发现李宣满指甲青黑,疑似中毒身亡,遂报官府。

这样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刑部先后三次对案件进行了驳还重审,着重要求澄清的有几点,一是尸检的仵作是新手对于司法鉴定并不熟悉,造成两次尸检结果又差异,且验尸结果与作为司法鉴定标准的《洗冤集录》所记录的中毒症状不符;二是许氏或供称是煮饭时放在头发上的砒霜不慎掉落饭中,导致丈夫中毒,或供称不知丈夫何故身死,前后供词不符;三是卖砒霜的货郎无法找到,砒霜的来源无法证实。刑部认为,案件中口供、物证不能严格相互印证,达不到确定无疑的命案要求,既“案情尸伤稍涉疑似”,不能实行清朝妻谋杀亲夫所当凌迟处死律。最后刑部本着“疑罪从轻”的原则,将许氏当凌迟处死改为斩监侯。

从今天的司法证据的角度来看,可能当时清朝刑部官员对于证据的执着显得有些小题大做,限于当时的科技手段,严格意义上的毒物鉴定也不可能,而且对于证据绝对的自洽和逻辑的完全一致性的要求,还会导致办案人员对于证据的某种“拟合”。但“稍涉疑似,即不得为定拟”的司法原则与以往大多数人对于清律“严苛”的想象不同,这种繁复的死刑案件审批流转,固然有维护皇权威严、王法统一的一面,但儒家礼法所强调的“无枉无纵”、“哀矜慎刑” ,乃至《左传》所言“罪疑惟轻,功疑为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是密不可分的。

比你想象更复杂的冤案平反

杨乃武和小白菜的案子大家可能都很熟悉,皆大欢喜的结局也是大家喜闻乐见,但冤案得以澄清绝非公理必胜、正义昭彰这般简单,背后有着复杂的司法和政治运作。杨乃武案的平反,固然有他举人身份的社会资本和关系网络的支持,有家人不断京控以达上听的申诉,还有《申报》这样的新闻媒体的不断关注,但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当时实际最高统治者的慈禧,对于“洪杨之乱”后江南地区汉族官员的尾大不掉颇为不满,御史王昕的奏折道出了慈禧的真正意图,王昕认为承审官员趁“皇太后垂帘听政,皇上冲龄践祚、大政未还”之机,“藐法欺君”其心可诛,最终触动了慈禧的敏感神经,案件才最终得以平反,江南的官场也借此案被大洗牌,原来湘系的官员纷纷被解职,大部分换上慈禧耳提面命之亲信。

就个案而言,冤狱得以平反固然是件大好事,但也要看到这样冤案的平反由于杨乃武功名身份的特殊,浙江京官的鼎力相助,以及慈禧本身的特殊利益考量才得以完成,这种取决于今上喜恶的非制度化司法审理过程,实际上是无法复制的。杨乃武案的公正实现的背后,是非制度化权力对清朝立法严密的司法审判的干扰,这种希望青天大老爷实现正义的权宜之计,在个案上可能会实现某种实质正义,但这种不受法律监督约束权力必然会导致系统性的邪恶的滥用,最终会影响制定法律所预期的正义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安宁,最典型的如“诏狱”制度,正是皇帝所拥有的系统的“合法”法外徇私枉法的权力体现,也是帝制中国的法律归根结底具有的“家法”属性。

中国的法制史可能有千百年的历史,但从维护权力的法律向限制权力的法律转型,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我们不难在书中“河南王树汶”的案子上看到佘祥林案的影子,可以在三牌楼命案中看到赵作海案的逻辑行事,可以比较“京控”与信访制度之间的异同。从这一点上说,中国法制的传统与现实是一脉相承的,诚如威廉·福克纳所言,“历史从未死去,它甚至还没有与过去”,我们都生活在“历史长长的投影之中”。

油炸小可爱
2024-01-07 14:01:03
 清代冤案是如何产生的 (原文载《新京报》)
《谁是真凶:清代命案的政治法律分析》一书研究了三个相互交叉的话题:命案、疑案与冤案,包括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春阿氏杀夫案等清代著名命案,以清季冤狱的产生与平反的案件为样本,分析和解读清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及其运作实践、清代命案的驳审程序及其特点、审理死刑“疑难案件”的法律制度与操作技艺等。虽然世易时移,但是其中一些制度性的思考仍然值得今人引以为鉴。
     清代死刑案件经过州县初审之后,要经过第二审府、第三审按察司、第四审督抚的直接审理的复审程序,在确认事实无误,引律允当的情形下,才由督抚将案件文书送达中央。或经三法司复审核拟,或经刑部自行复审核拟,最终由刑部主稿上奏皇帝裁决,最终的死刑复核权属于皇帝。这样一来,地方上的死刑案件至少要经过六级官府才能定案,如遇驳洁,来回反复,所经之官衙更是不可胜数。除了官方的平反机制,还有越诉、上访、京控和临刑呼冤等属于“民”的申冤机制。
  对命盗案件来讲,清代还出现了类似于“超越合理怀疑”的程序,有的地方甚至比现代英美法上还要严格,作者认为可以称之为“强超越合理怀疑”。为了寻求案件的真相,对证据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对事实论证也提出了极严的标准。司法官员必须将案件事实证明到“毫无疑义”的程度,由此作出的死刑判决,才称得上“信谳”。这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慎刑”的思想。在《谁是真凶》的许氏杀夫案中,“超越合理怀疑”的程序可谓体现得淋漓尽致。
  清代死刑审理程序不可谓不严密,但依然会有冤狱发生,人们耳熟能详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即是一例。制度的理想与制度的现实总是存在差距。
  首先,作者清醒地认识到,清代的死刑审理程序设计的初衷是为了皇权对地方官员的控制,而非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出发。
  在这种背景下,虽然中国古代刑事司法程序严密,却没有现代司法尊重被告人权利的意思在里面,在审判中司法官是居于绝对主导地位的,实际上既没有控方、也没有辩方。这是一种绝对的职权主义司法模式,缺乏对抗制的司法设计,造成冤案就在所难免。
  在绝对的职权主义司法模式下,要限制司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然导致文牍主义和形式主义倾向。因而我们可以看到,清代律例出现了不断细则化或琐碎化的特点,罪刑关系出现了绝对化或刻板化的特点,例条孳乳繁殖,比附定罪频繁运用,通行和成案不断增生,律例与情理持续纠结。文牍主义和形式主义造成了复审程序的走过场,不利于纠错。有的官员为应付繁琐程序,而刻意捏饰证据,甚至不惜制造冤狱。
  而“狱贵初情”(最为重视第一次审讯时的口供与证据)的规定又成为了一柄双刃剑。在帝制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官员向来强调“初情”对于定拟的基础意义。但是如果初审官员未能秉承“狱贵初情”的原则进行调查与听审,那么后面的复审程序就会走向形式化和空洞化。
  由于古代中国的刑侦手段落后,造成了刑讯逼供的普遍存在,这反过来又制约了刑侦技术的提高。在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地方官员为避免对自身“失察”的惩罚,会在复审程序中“官官相护”,结成一个“捂盖子”集团,于是将错就错,冤案难以平反。杨乃武冤案、王树汶冤案都是这样造成的。
  最后,为了实现正义,不得不走向人治,依赖于英明的皇帝或官员。在古代中国,流传下来的能够为民申冤、秉公执法的司法官无不是集精湛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司法经验、娴熟的政治智慧于一身的“圣人”,如狄仁杰、包拯,以及书中着重介绍的薛允升。而司法官的昏聩无能、任性妄为、贪赃枉法和刑讯逼供则往往是导致错案或冤狱的原因。严苛的法律制度、严密的法律程序,最后却导致了人治,司法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官个人,这不禁令人唏嘘。
  本书作者主要采用了叙事史学和微观史学的研究方法,并加以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将叙事与分析相结合,全书兼备故事性和学术性,读起来生动有趣。作者坚持研究“动态的”法律史,因为“如若我们意欲深入把握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的独特面貌和精神气质,那么,仅仅满足于解释文本中的法律无疑是非常不够的,相反,考察一下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实践和司法场域中的法律运作,将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与通过梳理律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研究不同,作者主要关注司法档案、判牍文书等,通过“深描”个案来获得对于相关制度的深度理解。
  在讲述案情故事时,运用叙事形式展开;在探讨法律问题时,采取分析方法进行,以期两者相得益彰。并且把档案资料与文学文本相结合,以便进行相互释证,从而拓展解释的空间和丰富分析的内容。通过在既有资料的基础上“移情”具体历史场景和“体贴”具体历史事件或人物,来努力探寻历史事实的真相。
  叙事史学本是史学研究的正宗,自古以来,“善叙事”就被视为“良史之才”的基本素质。但是由于现代史学的社会科学化,导致了传统叙事史学的衰败,近些年来有一批史学家站出来,反驳现代史学的分析化倾向。本书也可以视为法律史学界复兴叙事史学地位的一种努力。
  □原文载《新京报》原文作者:毕竞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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